民法讲义--货币和有价证券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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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 表示的,可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支付手段。
3.货币是可消耗物。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 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的。【参见梁慧星: 《民法总论》,42页。】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在借用期 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所以只能 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
凡是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即是不记名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不记名有价证券的人,就享有该有价证券中所包含的权利。不记名有价证券可以用民法上的交付方式转让给他人。可以兑换一定金额的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以遗失、被盗、非法出让为理由,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不记名有价证券人的权利同该证券原占有人的权利不发 生关系。所以证券义务人不能因为自己同证券原占有人之间发生纠纷,而拒绝对证券现持有 人履行义务。
指定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 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第一个取得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在把该证券转让给他人时,不是按照民法上普通转让债权的方法,而是用在该证券背面签注的方法办理,这就是“背书” 。在这种背书中,可以指明接受证券的人,并由背书人签名盖章;或者仅有背书人签名盖章 ,这就叫“空白背书”。在后一种情况下,指定人有价证券实际上变成了不记名有价证券。 债务人对持有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不得提出他对第一取得人或其他原持有人的异议。
凡是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便是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可以按照民法上 转让普通债权的手续转让给他人。对于记名有价证券,只有证券上指定的人或者能够证明是 合法受让的第三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权利。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1.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主要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 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2.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资本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股票可以分为:
(1)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所谓不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不记载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2) 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根据法律或章程的一般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享有或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特别股是指其所代表的权利 、义务大于或小于普通股的股份或股票,包括后配股和优先股两类。  
(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A种股票,又称人民币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种股票,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 国港澳 台投资者买卖的股票;H种股票,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3.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公司债券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把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并在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债券编号等事项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债券及债券存根簿上均不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联系,可以把公司债券划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及带股票买入权的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是否设置有担保,可把公司债券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可以把公司债券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
4.国库券。
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仓单。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仓单是要式证券,是物权凭证。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物是最主要的民 事法律关系客体,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物的特征为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和控制。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和无体物;流通物 和限制流通物;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2.货币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言其为一种种类物,是因为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以进行交换。言其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是因为它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支付手段。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凡是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即是不记名有价证券。指定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凡是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便是记名有价证券。

复习思考题
1.试述物的特征。
2.试述物的分类。
3.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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