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阶梯之九: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5: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如下:
合法取得:继受取得:买卖
赠与
继承
受遗赠
互易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孳息
添附:混合、附合、加工
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
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
先占
善意取得

1.《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规定添附下新财产所有权归属: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3.《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
(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不法处分人处分盗窃物、拾得物、漂流物、遗失的失散动物等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表现为:
(1)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并不得向受让人追回财产;
(2)不法处分人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权利人,并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5.真题:
2002年卷三第37题: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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