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阶梯之十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5: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1)不当得利的基本特征:
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增多或义务减少,使财产范围扩大;财产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
②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未增加。
③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的根据。
(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所产生的,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因合同被解除而产生的,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基于事件而产生的。
(3)不当得利的效力表现为(主要区分受益人主观态度为恶意或善意):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度,对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责任。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义务包括现存利益和不存在的利益。受益人先为善意,后转化为恶意的,返还义务从恶意开始之时为限。

2.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①为他人管理事务。排除范围为:违法事项、不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道德、宗教或公益性事项)、依法应由本人办理或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不作为事项等。
此处事务一定是他人的事务,若将自己的事务误为他人事务而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②有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意思。
③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2)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通知、报告义务。
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利息、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提醒注意的是:因管理不善致使无因管理物毁损灭失的,管理人虽可向本人要求支付管理费用,但应赔偿本人的损失。

3.真题
2002年卷三第4题: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干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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