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九章运输工具保险实务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9:27 2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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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通常规定有绝对免赔额(率);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法定保险方式经营。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是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损失。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车辆停驶损失险。间接损失。
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到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金额。
4.自燃损失险。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该项目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部分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常用的附加险有下列三种:
1.车上责任险。该附加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2.无过失责任险。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该附加险仅对基本险的免赔额进行赔偿,对于附加险所规定的免赔额不予负责。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须有车辆牌照、领有行驶执照、具有年检合格证等。
(1)碰撞事故。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2)非碰撞事故。
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但只限于驾驶人随车照料者。意外事故包括倾覆、火灾、爆炸、坠落以及外界物体的倒塌或坠落等。
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不包括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该费用必须合理,即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和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民事责任,
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因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
1.保险责任的成立要件。
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他人)。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2)使用过程。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2.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坏赔偿两部分。
(1)人身损害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着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
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使被害者增加支出或减少收人,
我国已经考虑了死亡精神赔偿制度,但面还比较窄,仅有死亡抚慰金一项。
(2)财产损坏赔偿。财产损坏包括财产直接损毁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从空间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在事故的现场之内;从时间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是现有的,而不是过去曾有过的或未来将有的;从行为上看被损毁的财产必须是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
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造成的损失
例如,保险车辆撞倒路旁电杆,电杆随即又砸伤行人和砸坏建筑物的损失,均为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由此引起的停电、停产、停业等的损失,则为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车辆损失。
(1)地震造成的损失。
(2)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
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灯具、车镜玻璃以及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中的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保险人承保的机动车辆必须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所谓“允许”是指被保险人委派雇用,认可驾驶车辆的人员;所谓“合格”是指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不合格驾驶员:①没有驾驶证;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晶的车辆;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具体内容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有关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以及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等概念的含义包括: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但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予以赔偿。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第一,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的户口划分。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项规定遵循的原则是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第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是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第三,私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例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第四,个人承包车辆是指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③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是指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与车辆损失险共同的除外责任。例如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1)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车辆使用年限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规定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计算公式为:公式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时所需考虑的因素。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与主车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之租,不得超过主车的赔偿限额。
(三)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1.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必须低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2.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可以按车辆的座位或吨位来确定。
3.无过失责任险一般分为两个档次(5万元和10万元)确定赔偿限额。
4.车辆停驶损失险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金的乘积来确定赔偿限额。
5.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6.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7.车载货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8.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确定。
9.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率)为限。
(四)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被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必须履行批改手续。
调整保险金额的原因一般有:车辆增添或减少设备;车辆经修复后有明显增值;车辆改变用途;车辆牌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较大。
六、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
七、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
(一)厘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考虑的因素
大多数国家在厘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都十分重视从车和从人因素,以
求费率的公平合理。
1.从车因素。
(1)车辆种类。
(2)厂牌型号。
(3)使用性质。
(4)车辆新旧。
(5)车辆安全配置。
(6)主要行驶区域。
(7)排气量。
(8)停放地点。
2.从人因素。
(1)性别。
(2)年龄。
(3)驾龄。
(4)违章肇事记录。
(5)索赔记录。
(6)婚姻状况。
(7)驾驶员数量。
(8)职业。
(9)健康状况。
(10)个人嗜好和品行。
3.其他因素。
(1)多辆车优惠。
(2)奖惩制度。
(3)免赔额(率)。
(4)赔偿限额。
(5)再保险。
(6)通货膨胀。
(7)货币的时间价值。
(8)法律、法规及政策。
4,附带或配套服务措施。
(1)提供增值服务。
(2)提供延伸服务。
(3)提供公益服务。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保险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 (保险金额X费率)(9—2)
[例11某车主购买一辆新的进口小轿车,用作非营业性车辆,其购置价为24万元。该车主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为600元,费率为1.2%,则该车的保险费为:
该车的保险费=600 240000X1.2%=3480元
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计算。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固定保险费,
[例2]某甲拥有一台非营业的上海别克轿车,现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7J’元,则其保险费计算如下:
A=1820元;
N=300万元/50万元=6
所以,该车应收保险费=6x1820元X11.05-0.025x6]/2=2.7x1820元=4914元。
此外,因地区不同可允许一定的费率浮动,如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左右。
3.短期保险费计算。
应交保险费=年保费X保险天数/365(9-4)
八、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等。
无赔款优待金额=该车辆续保险种本年应交保险费X优待比例(9—5)
1.上年度保险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2.不续保者也不得享受无赔款优待。
3.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4.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时享受了无赔款优待,但事后发现上一保险期内发生过赔案或期满后补报赔案,应出具批单追回或在支付赔款时扣除已享受的无赔款优待金额。
5.从其他保险公司转来续保的车辆,无赔款优待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转保车辆上年度的无赔款有效证明确定。
6.凡发生以下这些情况的,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①上一保险年限不足一年;②在上一年保险期内发生赔案;③在上一年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批改的;④保险期满后已脱保等。
九、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
(一)情况调查
保险人调查了解承保机动车辆的情况,以便确定采用合适的承保方式。承保新业务一般要了解的情况包括:
(1)车辆本身及其维修情况和与之有关的风险。
(2)车辆的用途和行驶区域。
(3)车辆的驾驶入。
(4)驾驶人以往的损失记录。
(二)变更、批改与加费、退费
车损险加收保险费=[(保额X批改后费率 批改后基本保费)—(保额X批改前费率 批改前基本保费)]X原收保费比例X(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9—6)
退还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车损险应退保险费七[(保额X批改前费率 批改前基本保费)—(保额X批改后费率 批改后基本保费)]X原收保费比例X(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X(1—无赔款优待比例)(9—7)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再退还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X3%(9—8)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十、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理赔程序
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程序为:接受出险通知、现场查勘、确定责任、登记立案、定损核损、计算赔款、核赔审批、分理单据、案卷归档、支付赔款(见图9—1)(见书249页)。其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二)免赔率(额)的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单方面肇事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三)赔偿金额计算
施救费用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9)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10)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第一,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时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11)
第二,如果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9—12)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免赔率)(9—13)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其计算公式为: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免赔率)(9—14)
3.赔款计算案例。
[例4]两家不同企业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免赔率15%;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免赔率为5%。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如下:
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 乙车车损 甲车车上货损 乙车车
上货损)X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 4(100 10000 5000)X70%=16800(元)
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 乙车车损 甲车车上货损 乙车车上货损)X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 41300 10fiX) 5000:~)X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偿金额计算不一样,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X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X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 乙车车上货损)X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 5000)x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赔偿金额=甲车自负车损X(1—免赔率)=3500x(1-15%)=2975(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甲车应赔乙车X(1-15%)=6300x(1-15%)=5355(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X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x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 甲车上货损)X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 10000)x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赔偿金额=乙车自负车损X(1—免赔率)=1200x(1-5%)=114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金额=乙车应赔甲车X(1—免赔率)
=4500x(1-5%)=4275(元)
此案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8330元;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541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此例是以足额保险为条件的,若为不足额保险,还须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四)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全部保险金额,或按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加免赔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单仍然有效。
2.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采用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即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第三、者赔偿责任视为主车引起的。保险人对挂车与主车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如果主车与挂车不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按照主车与挂车保险单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保险赔偿金额。
5,残值处理。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根据双方协商,折价归属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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