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三章工程保险实务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0:07 1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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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保险概述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船舶工程项目的保险,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科技活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又逐渐形成了科技工程保险。
特征:
第一,风险广泛而集中。
第二,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
如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各种技术顾问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方(如贷款银行等),
并且均能成为该工程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及交叉责任条款的规范和制约。
第三,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第四,工程保险承保的是技术风险。现代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很高,专业性极强,而且可能涉及到多种专业学科或尖端科学技术,如兴建核电站、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和现代化工场等,
二、工程保险的类型
按照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惯例,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第二节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4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
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
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
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
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相互追偿。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1.建筑工程,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施工机具设备。
4.安装工程项目。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用。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
2.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些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并不是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必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一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设计师来承担,设计师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转嫁这一风险。如果需要工程保险人来承担这一风险,需另行约定。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该由制造商或者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和费用;如果已经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者制造商索赔。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但是,外来原因引起的机器损失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这类财产价值不易确定,而且易损易丢,一般都不予承保。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因为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证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无需负责。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宜在建筑工程险中承保。但是,对于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以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上述两条所提到的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予承保。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三)总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对于由以上政治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保险一般不予负责,但是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投资风险保险”的方式转移。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投保由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可以通过扩展责任方式加费承保,但是这种附加险所保障的是罢工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并不包括由罢工引起的停工等间接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因工程停工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如果停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应该在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履约保证项下要求损失或费用的赔偿。如果停工是由于工程所有人的原因所致,例如,不能及时付款等,那么损失就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建筑工程保险只对因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均不予赔偿。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一般都有免赔额的规定。规定免赔额,是为了促进被保险人谨慎施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包括:(1)特种危险免赔额。即对地震、洪水、暴雨或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定免赔额。(2)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即保险人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用机器、装置及设备等承保项目遭受保险风险时的免赔额。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3)试车期的免赔额。即对于安装项目在试车考核期内发生的事故规定的免赔额。
五、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险
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附加险。其主要条款有: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3)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4)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5)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2.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其主要条款有:
(1)损失赔付基础条款。
(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4)空运费扩展条款。
(5)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6)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7)专业费用特别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员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8)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9)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3.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其主要条款有:
(1)地震除外条款。
(2)洪水除外条款。
(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特别条款。
(4)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5)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6)旧设备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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