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二章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0:07 19:19: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信用保险
一、信用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主要险别包括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
我国的信用保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2001年12月正式成立专门经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一)赊销信用保险
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
(二)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借款人决策失误、政府部门干预和市场竞争等风险,通常,只要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贷款无法收回,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银行贷出的款项为依据。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应与银行利率相联系,并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贷款的期限、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所属经济区域。
(三)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三、投资保险
(一)投资保险的概念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发生内战或绑架等风险。 一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
(二)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1)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
(2)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
(3)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
2.责任免除。我国投资保险条款规定由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
短期为一年;长期的最短为3年,最长为15年。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般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
(五)投资保险的理赔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
(2)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百考试题收集]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
第一,它是国际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第二,它是出口商获得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第三,它是出口商采取灵活支付方式。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具有下列特点:
(一)出口信用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
1.政府直接经营方式。
2.政府间接经营方式。
3.政府委托经营方式。
4.混合经营方式。
(二)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全额投保
全额投保是指出口商必须向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其所有合格的出口业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实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包括对买方风险和国家风险的评估。第一,买方风险的评估。它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关键。第二,买方国家风险的评估。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责任起讫的时间分类
按保险责任起讫的时间分类,出口信用险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
(二)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类
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类,出口信用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一般是在180天以内,经扩展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包括所有消费性制成品、初级产品及工业用原材料的出口,汽车、农用机械、机床工具等半资本性货物出口也可适用。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如电站、大型生产线等成套设备项目,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等等。信用期为2至5年的,一般称为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5年以上的,一般称为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险一般采取统保的承保方式,即要求出口商承诺投保其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业务。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采取逐个出口合同协商承保的办法。
(三)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分类
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分类,出口信用险分为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商业风险包括进口商资信或信誉方面的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买方国家的法律、政策或政局改变的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都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称为综合出口信用保险。此外,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有的还提供汇率风险的保障。
(四)按出口合同的性质分类
按出口合同的性质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分为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等。
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最广泛、承保量最大、运作最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它主要是指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都是银行跟单托收方式。
2.信用期不超过180天。信用期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方从提单日起或见单日起或交货日起到应该支付货款的最大时间间隔。
3.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
但是,有些业务不适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这些业务包括预收全部货款后发货的出口贸易、不通过货币结算的易货贸易、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寄售贸易、通过政府协定设立的清算账户结算的贸易、中长期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等。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发运货物后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引起的货款损失。
(1)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已资不抵债;买方拖欠货款达6个月(或4个月)以上;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
(2)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限制汇兑;买方国禁止贸易;买方国吊销有关的进口许可;买方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国发生战争、动乱等;买方国发生非常事件,如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2.除外责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主要有:
(1)货物运输险项下的损失;
(2)汇率变动损失;
(3)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所致的损失;
(4)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
(5)由于买方违反本国法令未获进口许可证所致的损失;
(6)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所致的损失;
(7)被保险人未按时办妥投保手续的出口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8)被保险人向未经信用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9)在损失发生之日两年内,被保险人仍未向信用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百考试题收集]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
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承保工作分为保单的承保、国家的承保、买方的承保和出运的承保。四个步骤依次进行,由粗到细,由总括到具体。四个步骤缺一不可,不得颠倒。短期出口信用险一般不接受仅投保个别出运或个别买家或个别国家的投保。只有在投保人同意全部投保其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出口货物的前提下,保险人才会进一步考虑对特定国家和特定买家的出口的承保。
1.保单的承保。保险人要认真研究投保人通过投保单提供的资料,并据以正确地签发保险单,尤其是填好保单明细表。保单的承保的内容包括:
(1)保单开始生效的时间。
(2)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每一买家的信用限额。
(3)赔偿百分比。
(4)保单赔偿限额。
(5)保险费率。
(6)批注。
2.国家的承保。签发保单时附带的国家表代表了信用保险公司对各特定国家的承保态度。国家表的制订是建立在信用保险公司对各个国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评估国家风险主要考察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如社会制度、政府稳定性、经济水平、外汇储备、法律环境、商业习惯和对华关系等各个方面。
国家的承保高于买方的承保。如果某一国家的风险不可接受,就没有必要考虑是否承保该国的某一买方。
3.买方的承保。买方的承保是通过逐一审批买方信用限额来实现的。
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
4.出运的承保。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承保后,还要求被保险人于每批货物出运后,及时向信用保险公司申报其每批出口货物的国别、买方、商品、出运时间、支付条件、发票号和发票总值等,以便信用保险公司计算和收取保险费。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申报发票总值X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
2.支付方式。
3.赊账期的长短。
(五)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处理
1.索赔时效。当获悉买方破产的消息,或买方拖欠货款已,经超过一定时间,或买家提出不赎单收货,或买方所在国发生事变影响到买方按时支付货款时,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信用保险公司其可能受损的每批出口货物的品名、支付条件、出运日期和受损金额等详细情况。索赔时效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止。保险人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以后,理赔工作就算开始了。
2.施救措施。理赔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指导被保险人及时采取减少和挽回损失的措施。
3.索赔文件。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
(1)证明被保险人已按贸易合同出口的文件,如买卖合同、提单、发票、汇票、报关单和托收委托书等;
(2)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文件,如保险单、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及保费计算书等;
(3)证明损失确实已经发生及损失原因、损失金额的文件,如银行有关买方不赎单、不付款的通知,买方破产的法律文件或报刊报道,转卖货物的发票及有关费用的收据等;
(4)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保单条款规定的义务,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的文件,例如双方往来函电、拒付抗议书等。
4.赔偿等待期。
如果损失原因为买方拖欠货款,则赔偿等待期为4个月。
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货物重新出售或处理完毕后1个月。
由于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后4个月。
5.赔款转让。
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为前提的。
6.追偿。追偿工作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高过其他任何保险。这是因为:
(1)追回款收入可观,在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对改善经营成绩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积极追偿也是对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维护,如果只赔不追,必将导致更多赔案的发生。
(3)通过追偿可以进一步搞清案情,有助于查明错赔和骗赔案件。
(4)追偿过程中可以获取大量承保时需要的信息。
追偿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赔款占全部损失的比例分配,追偿费用也按同样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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