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信托法之外的法律保护措施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22 07:12: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完善进口押汇中的合同条款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动产担保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信托法》也是刚刚实施,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设计的信托收据应尽量详细,通过信托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弥补信托立法上的缺漏。而上述条款,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较大限度地对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的合法权益予以合理的保护,并能有效地防范现有的由于对押汇性质的错误理解而给银行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可以解决所谓“双保”与《担保法》相冲突的问题。
  为了防止进口商故意使留置权发生,银行应限制将信托财产提供第三人加工,或送往未经银行同意的仓库存放。如果确有必要将信托财产交付第三人加工或存储时,银行应表明信托财产的属性并要求该第三人出具书面承诺,放弃留置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加强销售环节中的风险防范
  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一种更简便的方法可以进一步规避进口押汇中的风险,那就是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进口的货物是可以直接买卖的商品,那么银行可以要求进口商先找好货物的买方,然后由银行、进口商、买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由买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银行指定的账户,货款到账后由银行将提单支付给买方,多余的钱款退还给进口商[2]。这样,银行对进口商的权利,几乎可以完全的得以实现而不承担任何风险。
  三、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信用风险问题是金融、贸易活动领域中很难克服的一个毒瘤,因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的,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也难以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作为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必须对提出授信申请的客户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合理授信。在对企业综合实力、行业前景、资信情况、与银行往来记录等进行评判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对企业授信,是一揽子授信,还是单项授信。申请授信企业,必须能够满足银行在有效保证形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通常,进口押汇额度包括在开证授信额度内,且不超过一定比例。对曾经发生过信用证垫款及贷款逾期的企业要从严控制授信,调整出口押汇授信比例和额度。
  此外,银行还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建设信用记录制度的经验,按市场化运作,建立经营银行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公司,开展联合征信业务,从企业、银行、税务等部门全方位地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诚实守信情况等综合信息,形成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同时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将银行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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