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三)造价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15 00:37: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获市级奖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发生《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证书,收回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将本年度完成的造价成果在《工作业绩登记手册》中如实记载,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填报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每一登记期内接受一次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累计学时:
  (一)参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满一天计8学时;
  (四)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10个学时;
  (五)参加网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网络教育系统学习,每小时计1学时;
  (六)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七条 在造价执业资格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构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手续,交回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执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网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表;
  2、携带从网上下载的资料到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事项;
  3、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在执业资格证书栏签注“同意转出”,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4、转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网上的申请和原执业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变更栏内记载转入单位名称,签注“同意转入”,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5、携带变更申请资料、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换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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