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8: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某公交公司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为了赢得市场,决定精简人员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其中方法之一就是增开无人售票车。卓某是该公交公司的资深女驾驶员,被调往无人售票车队从事无人售票车的驾驶工作。 一段时间之后,公司发现有的驾驶员将乘客没有塞进投币箱的票款私自据为已有,导致公司收入减少。公司领导是一个学过几年法律的人,深信“乱世用重典”的治理的法则,决定对这种现象严厉征罚,来一个杀一儆百,因此派出监察小组随时检查。某日收车后,卓某将车驶往公司停车场,发现有一张5元钱没有塞入投币箱,于是试图将5元钱塞进去。说也巧,正在这个时候,公司的检查人员来检查。看见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便认定卓某的行为是窃取公司财物。公交公司于1999年10月8日作出决定:卓某停职待岗9个月。卓某不服,于10月15日向市劳动局监察处投诉。市劳动局监察处决定受理卓某的投诉,并表示予以解决。但事后,市劳动局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1999年12月20日,卓某以市劳动局不作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认为市劳动局没有相应的职责,不作为是合法的,作出了维持市劳动局不作为的复议决定。于是,卓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在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案件的受理阶段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受理本案。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8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只能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因为行政诉讼法没有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理由是: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1 条第1 款第5项、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规定并不能说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仅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就表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有欠妥之处。《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类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前七项是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七类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项是在无法对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一列举的情况下,以概括的方式规定所有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相对人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实际上是就行政机关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的起诉问题作出的规定。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一款的目的,是在必要时,可以由法律、法规扩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范围,即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其他权利需要特别保护的,可以由单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这样表述: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而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引起的行政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仅仅限于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而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争议,是不全面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也是不妥当的。本案涉及的是卓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劳动权。卓某的劳动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如前所述,关键在于国家的单行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单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本案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反之,如果单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本案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该规定表明,某市劳动局负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的职责。而本案的某市劳动局却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劳动局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职责,侵犯的并不是卓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劳动权。劳动局侵犯卓某的劳动权,卓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没有规定劳动权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也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卓某与公司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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