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月报社与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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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5日出版的《华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月刊)刊登了署名魏运亨、赵华的文章《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并配发了署名法满和大连周水子机场边防检查站的图片各一张。该文标题及署名法满的图片亦在封面上刊登,目录页注明该文为“本刊特稿”。该文的文、图作者在刊登时未作任何特别声明。《华声月报》1996年第5期与5月15日开始发行。农民日报社下属的《农村生活报》于1996年5月24日在该报头版刊登了《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其与《华声月报》刊登的《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相比,标题减少了“北方”二字,并增加了“八省公安边防联合行动”题眉,其余均相同。同时还刊登了该文配发的两张图片。文字部分刊登了作者署名,两张图片未刊登作者署名,也未注明该文、图原载《华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1996年7月30日华声月报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随后农村生活报主动与华声月报社取得联系寻求协商解决办法,但未成功。1996年9月5日农村生活报社向魏运亨、赵华、大连周水子机场边防检查站支付文章及图片稿酬共310元,并请魏运亨代转法满的图片报酬40元,但被法满婉拒。1996年9月30日《农村生活报》第117期刊登补正声明:5月24日本报一版《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原载《华声月报》,人物图片摄影者为法满。特此补正,并向华声月报社和法满同志道歉。

原审判理和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华声月报社作为《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的编辑者,对于魏运亨、赵华撰写的文稿及大连周水子机场边防检查站拍摄的照片并不享有著作权。法满虽为华声月报社职工,但法满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图片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法满享有。华声月报社不是《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的著作权人,华声月报社不享有著作权。其对《农村生活报》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能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农村生活报》可以转载《华声月报》已经发表的《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但在转载中应当注明原作品首次发表的刊物和日期,《农村生活报》转载其他刊物已发表的作品但不注明首发刊物和日期的行为显属错误,考虑到《农村生活报》在转载文章小样中含有原载《华声月报》字样及事后主动认错并已作出更正说明,不宜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就本案事实而言,《农村生活报》转载《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尚未构成对华声月报社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华声月报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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