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商法》应试策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5: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民商法命题趋势
  俗话说,得民法者得天下。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说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及其广泛,二是说在理论上民法乃是万法之基,也就是说学好民法就能够相对容易学好其他部门法。
  司法考试中,大民法(包括商法)在整个考试当中的分值比例是最重的。如果民法没有掌握好,民法不及格,整个司法考试肯定不会通过。如果民法学的比较好,成绩拿的比较高的话,几乎就战胜了司法考试,通过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
  从题型到内容,我们分析近年司法考试民商法部分的知识点和考试趋势大概有三个:第一个趋势是由考察单一知识点,转入考查复合性的知识。比如诉讼时效问题,不单考查特殊诉讼时效究竟有哪些有几个,而是将诉讼时效和合同等等结合起来出一道复合型的题目。这样大家复习的时候就不能把知识点分散开来复习,而应从整体上、体系上来把握:各个知识点有什么样的关系,相互之间能够怎么样的结合。
  第二个趋势是,考试方式由直接陈述的形式转变到以案例形式来考察。其实整个司法考试里面民法几乎都是案例考试,考查的不是有没有记住知识点,而是掌握了知识点如何应用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解决。大家一直认为案例考试就在第四卷,实际卷三民法部分的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都是案例,这就要求不能简单的仅仅记知识点,一定要把知识点理解的非常透彻。在此基础上如何把知识点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解决具体案例和纠纷。
  第三个趋势,由过去直接考现行法的方式,逐渐向考试理论的方面转变。过去几乎不会考法律理论、民法的基础理论。最近每年的考题都有理论部分问题,比如2003年地役权的考查,这个知识点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到现在没有,但是就考出来了。再如2005年也考察了许多的民法基础理论。这实际上就是考查大家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掌握情况。针对这一点,大家已经不能简单的仅仅掌握我国现行法律,而且要对民法理论有一定的把握。
  二、民商法考查特点
  2006年这三个命题趋势将继续延续,因之这部分的考查可能会具备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不再直接考法律条文,这是民法最特殊的一点。在司法考试当中,大家必须把各个部门法自己的特征掌握清楚。根据考查特征进行复习。像民法和刑法这样的大法已经不再是只考法条,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记住重点法条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对于民法来说再记住基本法条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举一个例子2004年第一卷50题考查点有两个,一是诉讼时效的计算,另一个是特殊侵权中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对这两个知识点,如果直接问大家,可能没有考生不掌握的,但是放到具体案例当中,两个考点结合起来,广大考生就感到束手无策。有80%的考生没有答对这个题目。这就说明大家不能再仅仅依据手头的一本重点法条复习,必须要从理解的角度深入理解复习。
  第二个特点,容易得分。在司法考试四张试卷中,前三卷是客观题、第四卷是主观题,只有民法最容易得高分,历届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都是第三卷得高分,所以大家不要有恐惧心理,只要用功学习,它实际上是非常容易的。其实我们经过调查发现,第二卷难度较大,甚至有一些地区状元,省状元第二卷都不及格。像刑法、行政法这样的法,大家复习起来无论用多大的功夫可能都难以拿高分,而第三卷的民商法部分只要用了功夫一定会得高分。大家可以把三卷作为拉高、补齐第一卷、第二卷所欠下的分数。
  第三个特点,民法的知识点多。在所有的科目当中,民商法的知识点是最多的。对于这么多的知识点如何复习,这就要求大家有一个体系性。如果没有体系,复习是一盘散沙,非常零乱,复习了这个知识点就会忘了另外一个知识点,只有把所有知识点结合在一个体系下来掌握,才可以防止挂一漏万。
  针对2006年,由于司法考试-大纲还没有出台,所以下断言为时尚早。但是可以确定的是,06年会在保持05年知识点的基础上,增加不少新的内容。大家可以在网上看到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发布的2006年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涉及到民商法部分的如果在司考大纲前颁布(修改/审议),就有可能考察。比如说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等,还有去年颁布但未考察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应当会涉及。
  这其中尤其要提到物权法,物权部分是05年新增知识点最多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他物权的用益物权部分,取消了过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而增加了传统民法上固有的用益物权主要是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还有就是农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法的第一个变化,也是最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应对06年审议的《物权法》并为《物权法》的出台做准备。《物权法》大纲变化的第二点是增加了占有制度,对占有制度的考查比例增加了,重点就是占有的各种分类,比如说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等。对于占有的考查主要是在选择题当中,特别是多项选择,05年的考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至于06年,虽然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上书事件,但由于物权的热潮不退,可以断言,它仍将是考查的重点,而且考查比例一定会增大。
  三、复习方法和建议
  首先,大家要有一个正确心态。要打起精神来,绝对不能疲惫、要精神饱满,在司法考试第四卷答完之前不能有任何懈怠,这是第一点。
  其次,大家一定要充满信心,千万不要以为“我今年又考不过了”、“我要放弃”、“我不想考了”等等这样的想法是绝对不能有的,无论考前的知识点掌握的如何,无论题目做的程度如何,通过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其实司法考试考的就是一种信心、一种耐心、一种毅力,如果你能坚持到底你就能通过。所以每天你都要对自己说我一定能通过,这是心理上大家要注意的。当然有信心并不是让自己觉得真的能通过就可以懈怠了,而是要让大家绷紧这根弦利用好每一天复习的时间。
  这里有一个自我检测知识点掌握程度的方法。刚才谈到,民法是一个体系。对民法体系有一个形象的形容叫“法律树”,它由树根、树干、树枝以及树叶组成。大家用这棵法律树检查一下自己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什么是树根、树干、树枝、树叶呢?把民法的知识体系用一个基本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体现在合同法当中就是合同自由原则。这个就相当于树根,民法很多制度都是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说法律行为、合同,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里面也是婚姻自由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大家对这个原则要掌握和理解。这个树根下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民法的主体有哪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就是第三类主体。对于主体大家要掌握的重点是两个,一个是权利能力、一个是行为能力。接下来是客体,民法的客体有哪些呢?很简单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主物和从物、动产和不动产、种类物和特定物等分类。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债权的客体大家知道就行了。接下来就是智慧成果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大家对于发明要知道哪些可以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哪些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比如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核变化取得的物质等等。发明要授予专利应该具有哪些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二个智慧成果是作品,哪些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是商标,什么是商标?商标由什么组成?哪些不能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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