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2: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十五章 管 辖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应掌握:
1牵连管辖(第243条)。应予重点掌握,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2协议管辖(第244条)。
3应诉管辖(第245条)。
4适用专属管辖的三类合同类型(第246条)。

【不要混淆】
1牵连管辖适用的范围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诉讼。
2关于协议管辖,应注意:
(1)适用范围同于牵连管辖;
(2)协议应用书面形式;
(3)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
(4)不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关于应诉管辖,应注意非涉外民事诉讼并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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