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3: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9~174条。

【意思分解】
简易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
1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审理第一审案件;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2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口头起诉;
(2)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4)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5)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1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
2已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转为普通程序;已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改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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