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3: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重点法条】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12~113、115、117、119、125~127条;《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

【意思分解】
1必须掌握拘传适用的条件:
(1)对象限于被告或被执行人(《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以及侵权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诉意见》第112条第2款);
(2)经两次传票传唤;
(3)两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4)必须经院长批准;
(5)应签发拘传票。
2掌握罚款、拘留的程序:
(1)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
(2)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形式;
(3)须经院长批准;
(4)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此处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不同,最特殊之处在于可提前解除拘留。

【不要混淆】
《民诉意见》第125、126、127条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审理组织和程序均不同。读者可稍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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