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3: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审判组织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 本法第42条。

【意思分解】
对于以上3个条文,应注意: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
2二审的审判组织必须是合议庭。
3重审、再审必须另组合议庭。
4合议庭的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
(1)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
(2)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
(3)评议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
5了解审判长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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