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全面复习版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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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一、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

  (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概述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二、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三、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从合同解释的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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