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法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0: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管辖部分
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要注重法条的熟悉、理解和融会贯通,具体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不下有几十个,对此并不需要一一死记硬背,要有重点地进行复习。总得来看,民事诉讼法这门课重点要掌握以下四项法律文件:
1、《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施行,270条)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320条)
2、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3、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通过、2002年4月1日实行)
下面从几个专题进行探讨:
一、管辖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7条:
1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椒盐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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