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释义(十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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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完全一致。

1.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是我国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婚姻法)基本原则在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要求国家对人口再生产进行宏观调节,把人口发展纳入国家计划,使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而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微观上表现为个别家庭中子女的生育。人口发展要纳入国家计划,生育问题当然也要纳入家庭计划。“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就是要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家庭生育计划。

2.计划生育的内容和要求。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内容是: (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把计划生育仅看做是女方的义务是错误的。双方一定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 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3)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绝不意味着必须生育,夫妻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4)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对“社会‘’承担的共同义务,而非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一般说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多发生在双方之间,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或权利。但计划生育义务则具有特殊性。

对于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必须全面把握其内涵,切不可片面理解。由于人口的繁衍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用法律手段调节人们的生育行为,尤为必要。法律对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取决于社会的人口生产的具体情况。1950年《婚姻法》无计划生育原则及义务的规定。随着我国的人口增长问题日渐突出,为了维持人口再生长与生产资料再生长的平衡,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本法仍保留此规定。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对解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迅速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计划生育义务将仍然是夫妻人身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适用须知]

1.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不否定夫妻的生育权。夫妻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虽然突出了它的“义务”性质,但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其进行理解,本条规定并不是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否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既对公民合法的婚姻和生育权利给予了充分肯定,又确认了国家的保护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须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各级政府采取了包括建设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公民婚育权利的措施。可见,夫妻双方对社会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生育权,权利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不等于不受限制的“自由”,生育权利也不等于“生育自由”。已婚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的时候,必须从民族兴旺和国家前途的大局出发,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律义务。

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在古代宗法制度下,生儿育女被视为女性对家庭承担的一项义务。这种女性生育义务的陈腐观念影响极其深远,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仅是或主要是妻子的义务,与男方无关。这种思想不仅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生育问题的实际情况,结果势必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因此,夫妻双方应统一认识,端正态度,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对于虐待、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人,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对因妻子不生育或只生女孩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不得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不得溺弃女婴,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等等。一对夫妻一般不得超计划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二胎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严格禁止生育第三胎。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该政策可适当放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词解释]

生育权,指公民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是夫妻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公民决定并实施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公民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两个方面。当公民决定并实施生育子女的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补充。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从广义上说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近代和现代各国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统一财产制。是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其价额,转归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所采用。(2)联合财产制。是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所采用。(3)共同财产制。是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以共同财产的范围的多寡,可以分为:1)一般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2)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的婚前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4)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后劳动和经营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仍归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现代各国,主要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为其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主要有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两种形式。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各国又经历了重大的改革,各自吸收了对方的长处,从而使两种财产制的对立得到极大的缓和。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认定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标准有三:其一,从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其二,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婚姻关系终止之时。因此,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除双方约定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以外,均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三,从财产的来源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来自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所得。无论夫妻双方是否都有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酣。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应当包括:第一,个人财产的孳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如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一方所有的母畜生产的幼畜等;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其内容应当包括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法律要求是: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2)如果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夫或妻另一方所受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赔偿。

[适用须知]

1.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特别强调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重要意义。当事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后,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订婚者、未婚同居之人、重婚者,尽管也可能购置生活用品或其他物品,但均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结婚时间多长,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使用、管理,均不能成为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5.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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