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终审胜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8: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近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热切地关注着一起案子和一个名词。这起案子,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这个名词叫做:宪法司法化。该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做“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起引起众多关注的案子。
  11年前的夏天,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正紧张地面对人生的关口:考中专。当时,尚未改名的她叫做“齐玉玲”。
  考试很顺。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来。
  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就在她等得心痛、等到绝望之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却早已到了另一个“齐玉玲”的手中。她叫陈晓琪,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因为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但在其父一番精心运作之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她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可怜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如今又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某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而且和她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天下能有如此巧合?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
  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司法解释宪法权利受到诉讼保护
  诉讼路上的齐玉苓,并不一帆风顺。她遇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未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却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条文。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受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而导致这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早在1998年便有这样一起案例。当时正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于是,他们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受理。
  可以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也在其中。
  如何才能让宪法权利同样也得到司法保护?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据悉,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
  被人冒名顶替了11年后,法律终于还了齐玉苓一个公道!

   接轨国际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参加了齐玉苓一案的审理。他告诉记者:“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何用司法手段来保护,齐玉苓一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宪法权利目前都能用民事手段来保护。法院的审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进行,对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加以民事保护,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环顾全球,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如今,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在我国,让法院用更多的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权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仅仅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探索、一个开始。要最终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尚需要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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