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二篇 审判程序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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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41、144、148、150~153条。

【意思分解】
1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
(1)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①清算组织;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
(3)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
3撤诉后,再起诉应受理;但有例外,《民诉意见》第144条。
4注意《民诉意见》第148条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案件。
5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

【不要混淆】
1注意第111条第(七)项不予受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例外规定和第144条第2款的比照适用规定。2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受理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受理前为不予受理;受理后为移送管辖。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4条。

【意思分解】
1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第120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
(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二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
2宣判的两种形式(第134条第2款):当庭与定期。
3审限期间(第135条)及其范围(《民诉意见》第164条):
(1)注意区分本院院长批准与上级法院批准的不同情形;
(2)注意审限的起、止日期,以及不计入审限的期间(《民诉意见》第164条)。

【不要混淆】
1无论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第134条第1款)。
2特别注意第134条第4款:一审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应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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