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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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

民事诉讼中的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有两个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其二是要求法院满足他的诉讼请求。诉有三个组成部分: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标的,其三是诉讼理由。

学习这一章的内容,重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物质实体。

诉讼标的也不同于诉讼请求。前者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而提出的设计方案。

二、诉的种类

诉有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这里说的一定义务,可以是给付金钱或财物,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

给付之付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既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

在变更之诉中,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一般是他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他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发生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反诉

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进行辩驳,并没有向原告提出另一个新的请求,可以说是一种单纯的防御行为。反诉则是对原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是通过进攻实现防御的行为。

学习反诉,应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反诉的特点

反诉有四个特点:

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即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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