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三篇 执行程序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8: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意思分解】
1了解并注意区分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不同情形。
2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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