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二篇 审判程序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8: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30、232、234条。

【意思分解】
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司法考试重点。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管辖法院(第193条)。
2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条)。
3特别注意第198条:1年为除斥期间。

【不要混淆】
1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不同的,除权判决经依申请作出(《民诉意见》第232条)。
2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相关文章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二篇 审判程序10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二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三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二篇 审判程序8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二篇 审判程序9
刑事处分公证书三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一
刑事处分公证书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二篇 审判程序7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