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1: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专题一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母法条:
民事诉讼法
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5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基本原理: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点:
1效力范围 对事/对人(领域,豁免)/空间(无域外效力,自治地方)/时间(有一定溯及力)
自治地方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报批,备案: 自治区制定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诉讼标的
诉的三个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客体,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诉讼标的一般不能变更,而诉讼请求可以变化
3,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原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给付和变更之诉中也会有确认的问题,但不能成为确认之诉
4,提起反诉的条件
反诉:在一个特定诉讼程序(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合格的反诉提出后,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针对本诉的原告
条件2,须有牵连关系,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目的是要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条件3,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审中,也可提出,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条件4,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根据牵连管辖,法院可能获得对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则不得取得管辖权,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条件5,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子法条:
民事诉讼法:
1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立法法:
6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忒点,指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民诉意见:
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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