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2: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多选题
  1、(1999-2-41)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答案】ABD
  【考点】连带保证责任.
  【详解】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观之,本题中,作为连带保证人之一的丙在代为偿还了12万元后,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因为甲是主债务人;同时,还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因为他们三人均是连带保证人;另外,丙亦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的同时一并请求甲偿还4万元。但丙不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因为不足部分他自己依法也要承担,而不能都向丁、戊请求偿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2、(1999-2-42)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
  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考点】所有权转移
  【详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虽和乙签订了买卖画的合同,但在交付前他又与丙签订了买卖同一幅画的合同,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丙依法就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另外,因甲和乙间的买卖合同已有效成立,而甲却不能向乙交付此幅名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同时,债权特性之一就是平等性,因此债权间并没有相互的优先性问题,故A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3.(1999-2-43) 甲为一儿童影星,片酬颇丰,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在征得甲同意时,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A.因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为
  B.用甲的片酬赠与他人的行为
  C.用甲的片酬为甲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
  D.用甲的片酬为乙母购买房产的行为
  【答案】AC
  【考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详解】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及《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由此可知,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C项正确,B、D项错误。且依《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观之,A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4、(1999-2-44)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千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千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千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A.请求甲赔偿损失1千元
  B.请求丙赔偿损失1千元
  C.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甲、丙对1千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答案】ABCD
  【考点】转委托的损失赔偿
  【详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及《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可知本题中,因甲的转委托行为已征得委托人乙的同意,故转委托所引起的后果应由委托人乙自己来承担。且虽复代理人丙之行为造成委托人乙之损失,但丙有意外事件(被抢劫)作为抗辩事由,其亦不应承担责任。故ABCD四项均正确。
  5.(1999-2-45)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两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答案】AB
  【考点】代理的法律效力
  【详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由此观之,A、B项正确。另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此乃我国有关表见代理之相关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此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由此可知,在本题中,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以持有证券作为享有权利之表征。因此乙持有甲的存单并处分该存单之行为,应当认定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乙有权代理甲实施行为,就本题而言,即乙对丙的借款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因此C项正确。另外本题中亦不存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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