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6: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原告:邱宝田,男,44岁,住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长安村。
被告:李淑正,女,43岁,住同上。
被告:邱金堆,男,42岁,住同上。
被告:李家全,男,28岁,住永春县桃城镇化龙村。

  李淑正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将工程承包给李家全(包工不包料),并请邱宝田做帮工,雇请邱金堆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在地基未完全完成及土地未平整完结情况下,李淑正择定于1989年12月31日叫李家全先安装了石条结构大门斗框。大门斗框竖立起来后,没有采取任何支撑措施加以防护。1990年1月9日中午,邱金堆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在倒车过程中,因地基土质疏松致使拖拉机右轮下陷、车身倾斜,拖拉机雨架撞上石条大门斗框,使大门斗框倒塌,砸倒在场平整土地的邱宝田,砸伤其腿。事故发生后,李淑正、邱金堆当即把邱宝田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邱宝田右腿截肢至根部。邱宝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千余元,已由李淑正、邱金堆负担。出院后,李淑正、邱金堆各付给邱宝田150元生活费后,不再承担其其他费用。

  为此,邱宝田以本人在帮工中被砸伤,导致截肢,造成终身残疾为理由,向永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淑正、邱金堆赔偿医药费、生活费及接假肢的费用。

  李淑正辩称:此事故系邱金堆倒车过头,拖拉机撞倒未加固的石门斗框而压伤邱宝田,故该事故应由邱金堆负主要责任。

  邱金堆辩称:李淑正在地基未砌和土地未平整的情况下,将石条大门斗框无依靠先竖起来。自己运土垫地,由于土质疏松,倒车中一轮沉陷,拖拉机雨架撞倒大门斗框而砸伤邱宝田。此事故应由李淑正负主要责任。李家全作为建筑师,应知道大门斗框竖立的危险性,但未加以防护,也应承担责任。

  永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李家全是该工程的施工者,又身为建筑师傅,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安装了石条大门斗框,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李家全辩称:自己竖大门斗框是李淑正的旨意,事故发生是在大门斗框竖立9日后,因外力冲击所致,自己没有责任。

【审判】
  永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邱宝田在诉讼期间生活和继续治疗的需要,于1991年3月16日裁定:从1991年2月起,李淑正、邱金堆两人每月各先行给付邱宝田人民币75元。

  永春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淑正建筑房屋,雇用邱宝田做帮工,在帮工期间出事故,致邱宝田受伤,现邱宝田要求赔偿医药费、生活费及接假肢一切费用是合理的,应给予支持。李淑正在地基未全面平整的情况下,要李家全竖起大门斗框,是发生事故的主因,且其系建筑物的所有人,应负主要责任。邱金堆是肇事者,但事出有因,应负次要责任。李家全是建筑师傅,应知道建筑一般常识,却丧失原则,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永春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28日判决如下:

一、李淑正、邱金堆、李家全应共同承担邱宝田在医院截肢及在假肢厂造假肢的医疗费、生活费2814.29元;1990年2月至1991年6月生活费1050元及护理费160元。以上共计4024.29元。

二、李淑正、邱金堆、李家全应一次性共同承担邱宝田今后生活费、换肢(包括修理假肢)等费用9000元及护理费200元,计9200元,已付968.57元,尚欠8231.43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

三、以上款项相加,3位被告共同承担的费用计13224.29元。李淑正承担其中50%,计6612.14元(已付3376.54元,尚欠3256.66元);邱金堆承担其中30%,计3967.29元(已付1616.32元,尚欠2350元);李家全承担其中20%,计2644.86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原告邱宝田在帮工中,被拖拉机撞倒的石条大门斗框砸伤,致截去右腿成为残疾人,本案三被告对此负有责任,并应分担赔偿费用,永春县人民法院这样处理,其结果是合适的。但是,本案三被告各是一种什么责任;李淑正的责任性质的认定,是否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本案是否为因特殊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永春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显然是按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来认定的。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只要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过错推定的适用,只能是在找不到第三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能找到第三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而自己在损害行为中没有过错,则不发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此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相关文章


张常胜、叶之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
司法考试指导: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万国学校05年司法100Test预测-商法、经济法
如何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
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与程序
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新婚姻法:殴妻致重伤被判三年刑
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