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缴纳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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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百考试题为你加油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根据应纳税额大小分为1、3、5、10、15日或者1个月。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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