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34: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广义上,土地是一种财产,对土地课税在国外属于财产税。但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是土地
  由于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占用权或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样,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三)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坐落在农村地区的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287
  房地产不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筹集地方财政资金、调节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而级差收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土地的位置。占有土地位置优越的纳税人,可以节约运输和流通费用,扩大销售和经营规模,取得额外经济收益。为了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等的负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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