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0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真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42: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C 3. B 4. D 5. C
6. B 7. C 8. C 9. C 10. A
11. B 12. A 13. C 14. D 15. A
16. D 17. A 18. B 19. C 20. A
21. D 22. D 23. A 24. A 25. D
二、多项选择题
1. ABD 2. ACD 3. ABCD 4. ABD 5. AC
6. ABCD 7. ABC 8. AD 9. BC 10. BC
三、判断题
1. ○ 2. ×3. ○ 4. ○ 5. ×
6. ○ 7. ○ 8. ×9. ×10. ×
四、简答题
1.我国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1)会计核算制度;(2)会计监督制度;(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4)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相容职务分离和牵制的要点:(1)识别不相容职务;(2)合理界定不同职务的职责和权限;(3)分离不相容职务;(4)有必要的保障措施。
五、综合题
1.(1)现象一违背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就是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服务要文明,质量要上乘。而看人办事,“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就违背了“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2)现象二违背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一是熟悉准则;二是遵循准则;三是坚持准则。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时,将“原则”变为“圆则”,就违背了“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3)现象三违背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廉洁是指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利用职权损公肥私;自律是指行为主体能够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一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三是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而会计人员整天与钱物打交道,抱着“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态度对待会计工作,放松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就难免误入歧途。
2.黄琳来经办会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1)提请办理报销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作更正的做法错误。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度,应提请原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由原开具单位盖章以示负责。
(2)仅以退货发票记账联作原始凭证错误。应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3)月末结出余额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应每日结出余额。
(4)出纳兼任会计档案保管错误。《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该按如下方式处理:(1)应在余额栏上盖章以明确责任;(2)应盘点现金并与现金账核对相符;(3)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与对账单核对相符;(4)移交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3.(1)该公司决定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该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2)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为A关联企业借款提供全额担保不符合内部控制中的授权批准控制原则。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特定授权是200万元内的担保决定权,而董事长李某决定为A关联企业借款提供1 000万元的全额担保,超过了他的批准权限,只有再经过特定授权才能处理。
(3)该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已逾期。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中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即6月11日-6月20日。该公司的逾期付款天数为6月20日-6月30日,共计11天,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为:400 000×0.05%×11=2 200(元)。
(4)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某授意出纳员将下角料销售款记入“账外账”,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可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李某和出纳员,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出纳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某指使会计部主管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变盈的行为属于“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6)公司董事长示意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因为《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董事长示意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行为是《会计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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