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梯度使用权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土地估价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1 18:05: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的区分
  至于如何界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或是无偿,笔者认为应从把握其法律性质入手。&.百考试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
  属于行政处理的“收回”主要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百考试题/无权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的。其中为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是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应予以有偿收回的,其他情形则属于无偿收回之列,但在实务中往往对某些情形给予了一定补偿。
  属于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不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主要情形有: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百考试题/利用土地的,应予纠正,并据情节可以给予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包括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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