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内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1 18: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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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对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界定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总经理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核实其任期财务状况,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届中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届满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但因解聘、降级、撤职等非正常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以经济责任、效益和制度或决议执行为核心原则;分清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直接决策责任与间接管理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原则。
  第四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资产负债率的增减情况;
  (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纳税等与经济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重大投资(含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等)的情况及效果;
  (六)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公司基本制度、财务制度及资产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
  (八)有无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九)对外担保情况、经济纠纷(诉讼)情况、正在执行或未执行的重大经济合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人员根据届中、届满、离任审计的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届中审计侧重于审查、评价企业现有状况、财务收支的重大变化、盈亏的真实性及增减原因、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增长速度及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提出建议;届满和离任审计侧重于界定评价,核实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真实、完整,任期内经营目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盈亏的真实及业绩评价等。
  第六条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或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托离任审计项目。
  第七条在接受审计项目后,审计机构应及时确定审计人员,做好实施审计前的资料及信息等方面的收集准备工作,编制好审计工作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组织财产清查盘点、落实物资盈亏情况;
  (二)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报告;
  (三)领导人员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
  (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
  (五)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一致;
  (六)经济监督部门、公司管理本部、中介机构对企业检查后的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提请相关权力机构对其做出必要的惩罚。
  第九条审计机构在实施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权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总经理办公会或被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或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有权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总经理办公会或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对该公司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组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就地审计,听取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抽查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在实施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管辖职能和法定程序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审计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
  (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认为必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六)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应附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主要财务状况分析表及审计工作组认为必要的其他附表。
  第十六条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将初步审计报告向被审者本人和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并取得书面回函。届中、届满审计报告应征求领导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由领导人员签字、单位盖章;离任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分别由离任、接任领导人员在审计报告上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审计机构根据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审定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一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被审单位董事会及监事会并送交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法律责任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审计机构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处罚规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二)对于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交所在公司董事会或总部人力资源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意见,由所在公司董事会或总部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上报审计机构。如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审计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公司董事会申请复议,并由董事会做出裁决。复议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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