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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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 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 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 ,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订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 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 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 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 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备案。

第九条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 该区块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 ,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撒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 气)田后,从该区块撒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 区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 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 地方利益。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 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地协助。

第十一条 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 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 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 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 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 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 报酬。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 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统一收购。

第十六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设帐户,并遵守国 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应当向 中方人员转让技术,传授经验,负责对其进行培训。 外国合同者在石油作业中应当逐步扩大使用中方人员的比例。

第十九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 它原始资源,并按规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 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二十条 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 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 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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