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34: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
【分  类】宪法类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8.04.12
【实施时间】1988.04.12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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