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5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分  类】民法商法类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1997.02.23
【实施时间】1997.07.01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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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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