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00: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政府间组织的持续扩张与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产生
(一)政府间组织的兴起:依国际关系理论原理之分析
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有关国际组织的主流理论。在现实主义理论中,“霸权稳定论”又是这方面最具影响力的理论,然而,该理论涉猎的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供给”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对政府间组织的“需求”问题。对于后者,传统的功能主义和现行主流的制度主义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可提供更为充分的论证。
(二)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产生:以政府间组织角度之分析
无疑,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的内外部冲突:首先,国际经济法律的内外部冲突因各领域政府间组织的职能交叉之势而起;其次,有关政府间组织的职能之间虽无交叉,但一政府间组织主持下谈判制定的规则所具有的“外部性”影响到了其它政府间组织谈判制定之规则的实施。
二、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
(一)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实践需求
1、事先防范
政府间组织可以“消极的”和“积极的”方式防范国际经济法律冲突:(1)在采用前者的情形下,一个政府间组织至少必须了解其它政府间组织已经制定的规则,这就需要开展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合作;(2)在采用后者的情形下,一个政府间组织如要厘清外来规则的本意,就得与其它政府间组织进行协调和合作。
2、事后解决
政府间组织事后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无非有“遵从”(deferential)、“协作”(collaborative)和“自理”(autonomous)三种基本方式。政府间组织管辖下国际条约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各国民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实有类似之处。分述之,前者的“自理”方式相当于后者的“适用法院地法”;前者的“协作”方式可与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者麦克杜格尔等人主张的“最好法说”一比;前者的“遵从”则相当于后者的“适用外国法”。在冲突法中,无论是直接适用外国法,还是综合相关的内外国法形成“最好法”,都需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和精神,但查明的途径有多种;相应地,在“遵从”和“协作”情形下,涉及到的是其它政府间组织管辖下的国际条约规则,要“查明”这些规则,最重要的途径是取得管辖它们的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和支持。
(二)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理论分析
1、国际关系理论
按照功能主义理论,各政府间组织“术业有专攻”,一个政府间组织在事先防范或事后解决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过程中,如涉及其它政府间组织管辖下的规则,自应与这些政府间组织合作,以取得它们在专家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显然,政府间组织网络是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如此,当代的“全球治理”理论便可为政府间组织之间开展合作,解决国际经济法律的内外部冲突提供丰富和有力的理论支持。
2、国际法理论
按照“默示权力”理论,当不同的政府间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需要在平衡不同法律利益的基础上加以解决,此为有效地实现这些政府间组织的宗旨所必需。
除了上述专门关于国际组织职能的“默示权力”理论之外,就政府间组织之间在行使管辖权方面的协调和合作,相关的国际法原则也可供援用,其中首推的是“预约的谈判原则”(a pactum de negotiando)。
(三)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具体体现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行政协调委员会在1999年发表的一个年度综述报告断言:“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一个(政府间)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的新时期正在来临。”从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看,在逐步形成的网络中,各政府间组织之间开展合作的基本情形有二:一种情形是政府间经济组织之间就包括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内部冲突在内的事项进行合作;另一种情形是政府间经济组织与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之间就包括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外部冲突在内的事项进行合作。
三、政府间组织网络的定性与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全球治理的权威基础与政府间组织网络
在网络中,政府间组织之间要顺利开展合作,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对于合作目标的认识必须存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总体而言,在经济自由化的趋势下,各领域国际经济立法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社会立法的目标存在着明显的张力;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外部冲突的解决较之内部冲突的解决更难形成共识,这也是政府间经济组织之间合作的开展要易于政府间经济组织与其它领域政府间组织之间合作开展的原因。
(二)全球治理的作用限度与政府间组织网络
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构成部分,政府间组织在网络化的合作中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不能发展成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超国家”统治手段。就此,应当防止以下两种倾向的滋生和蔓延:
1、应防止政府间组织的越权行为
目前,各政府间组织就彼此之间的合作安排仍然只是程式性的。当然,今后,在解决国际经济法律的内外部冲突过程中,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合作也将呈现出从松散到密集,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趋势。然而,无论如何,作为全球治理的一部分,政府间组织之间的此类合作安排,都应建立在“网络最低纲领主义”基础之上。
2、应防止强国操控政府间组织网络
如果说政府间组织成立之后仍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权力因素的左右,那么到了政府间组织网络,随着权力链条的伸长,强权的影响力将更趋于弱化,但影响的弱化并不等于影响的消失。鉴此,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有理由担心,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就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有可能会作出对己方不利的合作安排,从而加重自身的义务负担。在这方面,最敏感的结果是出现所谓“条件交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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