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是塑造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条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3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以法律为职业者所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以及法律人对这样一个共同体的认同,是形成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条件。在法律人不能形成这样一个法律共同体的社会,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存在的隔阂、猜疑、不信任甚至对抗,会有损律师职业道德的基础。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需要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支持,需要他们之间的相互需要,能够相互荣辱与共,并形成不同法律职业间有机的连通和流动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这样被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共同认可的法律人共同体。国家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与律师比较,法律对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职责权限的确立和保障更加系统规范,社会地位更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于法官的职业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要求法官在庭审中不随意打断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对代理人、辩护人的代理、辩护意见是否采纳都要阐述理由。尽管这些职业操守可以限制法官随意地“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但法官职业道德行为的字里行间,还是让人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法官面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居高临下”。此外,尽管检察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公安部也正在起草《公安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但这些律师权利“保障”规范,均注重单向的内部纪律规范,并不能形成律师和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的制衡措施和救济手段。因此,不好评说这些“兄弟单位”的规范,是否有利于促进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是否有利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塑造。

如果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执法力量以及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理念和价值观的法律共同体,如果律师得不到法官的尊重,而法官同样得不到律师的尊重,如果法官可以随意阻止律师陈述和答辩,甚至通过律师向当事人索贿,如果律师向法官行贿被作为社会的一种“潜规则”,那么律师的职业道德塑造,还是难以做到不“露水汤汤”。

事实上,在一个法律人共同体没有很好发育的社会,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群体也不容易形成发育良好的共同体。律师之间的冲突大于合作,猜忌大于信任,相轻大于相重。在这样的结构中,共同体很难采取一致的行动去规范个体行为,而个体的不“守规矩”很可能带来额外的利益,并造成不好的骨牌效应。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经验:一场精采的足球开始之后,有几个人站了起来,其他人为了不被阻挡视线,也不得不站起来,结果是大家都必须站着看足球。如果想舒舒服服地坐下看球,就需要大家都坐下,但是没有人愿意先坐下,因为最先坐下的人将会什么也看不见。在这样的情势中,集体的一致行动就非常重要。

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人文化的不断培植等会为促进中国的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提供越来越好的制度基础,但是,就像对法治的信仰一样,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需要整个社会生态机制的完整提升,不是几部法律的修改完善可以促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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