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考试民诉法案例分析题(十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9: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二十四〓某大型国企破产还债程序
1993年底,连年亏损的大型国有企业建设集团未经其上级主管机关该市工业局的同意,即于1993年12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于12月17日立案,并指定审理员张华独任审理此案。12月28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建设集团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1994年3月5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会议主席主持,这时建设集团的主管部门工业局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对建设集团进行整顿,债权人会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同意建设集团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建设集团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1994年6月5日债权人会议
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建设集团的整顿,宣告其破产。1994年6月25日成立清算组,接管了建设集团。清算组经过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建设集团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建设集团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清算组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清算组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建设集团原登记机关办量了注销登记。
【问题】
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该破产还债程序的错误及简要理由如下:(1)该建设集团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建设集团在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该市工业局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2)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即应于12月15日前立案,而不应于12月17日才立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本案中却由审判员独任审理。(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即应于12月27日前发布公告。(5)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并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债权的申报期限应为3个月,可在本案中,1994年3月15日召开的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不正确的。(6)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而建设集团是自行申请破产的,因此不应当进行整顿。(7)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须由债权人会议中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可通过,而不是本案中所指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8)清算组应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本案中清算组在建设集团被宣告破产后20日后方成立。(9)破产财产的分配,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本案中,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不应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10)破产财产中,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优于其他破产债权先受偿,而不是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
【解析】
本题之设计思路是找错。关于该类题目的解答策略,本书已有较多论述,此处不赘述。破产的程序性很强,通过本题的作答,考生既可以对破产程序进行宏观把握,又有利于掌握具体规则的细微之处。因本题所涉法理知识不多,破产还债程序基本上都是一些简单的法条规定,考生只需熟记《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及《民诉意见》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即可完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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