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组织体系及程序简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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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组织体系在美国,由5个享有行政或司法管辖权的机构在反倾销案件调查审理期间各负其职,共同组成了美国反倾销组织体系。各个机构权限彼此制约,目的在于保证反倾销调查审理过程和裁决的公正性。这5个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为:
  
  1、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特定期限内外国进口涉诉商品在美国销售是否存在倾销行为,裁定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将对以倾销价格进口的商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特定期限内外国进口涉诉商品对美国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并确定倾销与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后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
  
  3、美国海关总署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作出肯定性裁定后,根据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和征收日期的通知,负责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事宜。并可按照商务部的指令,在反倾销案件调查审理期间,对外国进口涉诉商品征收保证金。
  
  4、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因反倾销案件当事人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裁定进行司法审查。
  
  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反倾销案件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美国反倾销案的过程和特点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32项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必须代表某一国内产业提起。当符合以下标准时,可以认为调查申请书是代表该产业提起的:
  
  1、至少代表占国内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总产量25%的企业。
  
  2、在对调查作出反应的国内生产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企业里,超过50%的企业表达了支持调查的意向。
  
  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常见情况有:
  
  1、一些生产商作为共同申诉人提起申请。
  
  2、生产商与工会或行业协会一起作为共同申诉人提起申请。
   
  3、申诉人从国内工业、工会或行业协会中未提出申诉的成员那里获得表示支持的信函后提起申请。
  
  如果美国国内某一产业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存在对美倾销的事实,并损害了自身利益,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案。
  
  在行政调查阶段,一个案子最少需要280天以上才能结案,涉诉企业多,涉诉商品金额大的案子需要一年多才能审理完成。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经过不断修订立法和制定工作指南,不断增加、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对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能找到相应的行为规则。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和反补贴手册》中对其受理和调查的程序作了详细解释。
  
  美国商务部在其颁发的《美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其受理和调查反倾销案件的各项内容和程序作了界定。
  
  美国反倾销立法规定开征反倾销税主要有以下四个条件:
  
  1、是否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倾销行为。在确定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的价格。这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正常价值通常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这一价格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查。
  
  2、美国相关产业是否存在被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实质性损害是指非无关紧要的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美国相关产业现在虽未被实质性损害,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将会被实质性损害。
  
  3、倾销行为与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商品的倾销是否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美国国内产业会受到来自多种因素的损害。在这些因素中,可能有多种因素独立造成美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
  
  4、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是否可忽略。可忽略的进口被定义为在立案或开始调查前最近12个月的数据表明,相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来说,来自于一国的商品进口量不到这一商品美国总进口量的3%。然而,如果被调查的几个国家这种商品的进口量每一个都少于被调查商品进口总量的3%,但相加后在这12个月内占美国这种商品进口总量的比重超过7%,则来自于这些国家的进口不能认为是可忽略的。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在确认进口商品存在不可忽略的倾销行为,美国相关产业存在被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事实,并且倾销行为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下,分别作出肯定性裁决后,美国商务部才会向美国海关总署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指令,对外国进口涉诉商品征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终裁决定后,如果败诉方对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此时上诉的事由是美国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裁定结果不公正。上诉指控的对象是美国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而不是反倾销案件的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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