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条例出台一月执行受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02: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你知道领取结婚证前要做什么吗?如果你没有领到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那么你和心爱的人就拿不到结婚证了!继哈尔滨市“人流审批”之后,一部新修改的、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刚刚实施不到一个月,就再次遭到了有关专家及市民的强烈质疑。
事件缘起黑龙江省某地方媒体刊发的一则消息。该消息中称:修改后的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则消息中还称:“据了解,黑龙江省是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惟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消息一出,公众对此议论纷纷,各大网站有关这一话题的论坛也异常火爆。据记者粗略统计,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声音大大多于赞同者。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针对连日来媒体关注的南京市有关部门酝酿免费强制婚检一事,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强制婚检肯定违法。
南京市酝酿将要由政府埋单实施免费强制婚检,尚遭到民政部的公开否定并称其违法。那么,为什么黑龙江省此次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将婚检再次变为“强制”,而且还未表示是否由政府掏钱来恢复“强制”呢? 目的: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

对这个问题,黑龙江省卫生系统的说法似乎极为充分。
在日前举行的黑龙江省“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金连弘接受采访时表示,黑龙江省每年约出生1.8万名缺陷儿,严重影响了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健康。而婚前保健和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重要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一环。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姜相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后,黑龙江省婚检率大幅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据2004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0.43%。这种现象如果持续下去,势必会造成人口素质总体下降,将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她说,在母婴保健法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早就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黑龙江省卫生厅也曾就此与民政等部门进行商讨,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始终实行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因此是否婚检应该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可在今年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十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上,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等内容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这也就意味着今后黑龙江省将按照新修订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民政部门质疑新规

7月20日,黑龙江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管理处一位姓盛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是针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做的医学检查。新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将婚检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出示婚检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他说,现在,黑龙江省的民政部门一直是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规定的“婚检自愿”原则执行的。目前还没有接到任何部门关于要求强制婚检的通知,因为隶属关系,所以民政厅只能“听民政部的”。
随后,记者从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等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了解到,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未得到相关领域的行动支持,前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新人仍不需要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就可办理。
7月20日11时许,在南岗区民政局,一对在哈市某机关工作的准夫妻刚刚领到了结婚证,他们说:“我们相恋8年了,都熟悉对方,所以没有必要去做婚检。”他们同时认为,那样“侵犯了我们的权利”,而且他们说,“现在的婚检机构的婚检服务和收费不能令人满意”。

质疑:强制婚检缺少合法性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喜认为,在国内法冲突的问题上,即就同一内容在不同法律上有不同规定时,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法第七十九条同时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而婚姻法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就婚姻关系来讲,婚姻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母婴保健法。
对于婚检问题,王律师认为,1995年6月1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就此问题并未做规定。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原则,他认为,婚姻法是特别法,又是最新修改的,所以,解决此问题应当适用婚姻法,而不应适用母婴保健法;婚姻法未做强制性规定的,应视为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抵触则地方法规的规定无效。
因此,王律师指出,如果确实因婚检率下降,而导致新生缺陷儿率上升等问题,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将此情况上报,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后,地方再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无权直接作出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的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民法学一位教授指出,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目前国家只是公布了哪些疾病不适合结婚,尚未公布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所谓的婚检也就变得没有针对性了。因此,也不应当强制要求当事人婚检。她还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强制实行婚检,只有俄罗斯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实行免费婚检。现在谈恢复强制婚检的做法相当于一种倒退,真正应该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的,是如何来增加婚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让百姓相信婚前体检不是走过场,更明白婚检到底是在查什么。
采访中,令所有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更加头疼和担心的是: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检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如有违反登记条例的行为,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政部门也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可要是按照《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南岗区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双手一摊,面露难色:“不婚检给登记也受处分,强制婚检了给登记也要受处分,到底听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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