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0:42: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其中:
  ①原油和天然气。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②原煤。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③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④盐。纳税人以自产的原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的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如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则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产品数量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应税产品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主要指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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