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之财产转让所得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1:22: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①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③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④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⑤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以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⑥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⑦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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