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演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8 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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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会计人员,包括财务机构中的财务、会计人员和各附属单位和门市部的专职核算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认真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和两项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一)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照《会计法》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2.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稽核检查,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账实不符的账簿记录不予处理,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对需要单位领导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纠正和制止一切违法收支和危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人的利益。
  3.按照规定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和预算、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参与拟订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参与企业预测和决策;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完成本企业一切财务会计事务。
  (二)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1.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反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如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随意更改会计处理方法;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毁损、灭失会计资料,以及任用会计人员不符《会计法》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等行为,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如有撤职、调离、解聘、开除等打击报复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百考试题为你加油
  (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按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人员,会计人员应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上岗。会计机构根据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合理分工,使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个会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职权分管,一般会计机构应有财会主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出纳人员,业务复杂的单位可分别设置总账、商品账和费用账等,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明确规定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和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负责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组织会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方针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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