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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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关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但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包括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
  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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