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缴纳税费,哪些不需调整账务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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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7日或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每年都要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问题。虽然税法、财会制度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把握得不够准确。企业跨年度缴纳的税费究竟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最近,某企业财务人员向江苏省通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咨询员结合税收规定,举例进行了说明。
  2008年1月10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7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印花税1万元;2007年度应缴的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共计18万元。企业上年年末均未计提上述税费,而在缴纳的当月,即今年1月作了营业税金、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2007年度该企业盈利,2008年5月30日,该企业在申报、汇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对上述税费作纳税调整。那么,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该企业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作纳税调整,那么就不得将这少计的费用转移到2008年度内补提补扣。该企业必须作如下账务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00元;结转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元,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元。
  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10万元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3万元,在2011年5月30日前,该企业可以向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并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申请抵缴下期应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提补扣,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得予以否认。跨年度缴纳的10万元税费,如果该企业要求在2007年度内补提补扣,并不违反现行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允许其在2007年度内予以补提补扣,并退还该企业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下期应缴税款。如果说纳税人自己放弃权益,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权益人自己主动的申明。在纳税人没有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税法是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值得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往年度少计费用而多缴税款,应当给予其退还多缴税款或准予其抵扣下期应纳税款的期限,税法并没有作出年限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以后任何一个年度内发现了纳税人以往年度因其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在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都应当给予其费用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并退还其多缴税款或准其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的权利,否则违法。
  第二,印花税1万元、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共计8万元,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0),6602管理费用科目说明中,该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仍然包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的管理费用科目中一直包含上述四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财税集字〔1986〕40号)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88〕第522号)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管理费用中包括印花税等税金。这说明上述四小税费用归集和列支,税法规定也一直包含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因此,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在这四小税费用归集的科目上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两者并无冲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换句话说,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情况下,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的账务处理,并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企业在上年年末未预先将应缴未缴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预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这就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综上所述,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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