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0 18:18: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2001年7月1日)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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