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0 18:17: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一般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该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或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减免税规定
  1.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并不是对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开发合同或者已立项的房地产都免税,享受免税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相关文章


2009年注册税务师辅导:再投资退税注册税务师考试
2009年注册税务师辅导:外企优惠注册税务师考试
2009年注册税务师辅导:成本扣除注册税务师考试
考试辅导: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注册税务师考试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注册税务师考试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评估价格办法及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注册税务师考试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收入额的确定注册税务师考试
个人所得税之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注册税务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