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职工教育经费新旧政策对比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17 19: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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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年即将展开,这也是新的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所得税汇算清缴。在职工教育经费尚有余额的情况下,2008年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依据新税法规定据实扣除,是否要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与职工福利费一样处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按此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1.5%的职工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而且尚未使用完的经费余额可以留存,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所得税法对此政策规定作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政策要求按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实际已经取消了计算扣除的规定。按此处理,从2006年起,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应再留有余额。
  新所得税法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规定与财税[2006]88号规定基本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把会计从业站点加入收藏夹转扣除。新规定增加了对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的规定。同样,新税法也改变了职工福利费计算扣除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就此衔接问题作出如下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分析,同时根据所得税费用不重复扣除原则,如果纳税人尚有原计提的职工教育费经费结余,同样要按照先用余额再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办法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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