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土地估价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4:28: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土资厅发[2009] 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9月12日至13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负责组织实施好本考区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可以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本考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 组织报名、现场审核、完成“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相关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考区应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担任本考区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各考区办公室的联系地址,于2009年5月30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考虑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设考场,直接负责2009年黑龙江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二、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4月30日开通,各考区应抓紧设定各自报名开通时间)。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7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7日至21日期间,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2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3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考区(不含黑龙江省),考点设在省会城市。考点考场应当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编:100035
  联系人:贾晟东 姜玉琴
  电 话:010-66562199 66560843
  传 真:010-66562202
  电 邮:[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3.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4.考场规则
  5.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6.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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