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产品出口遭遇知识产权壁垒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3: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百考试题获悉:北京时间3月26日凌晨,由世界精细工业巨头泰莱公司(Tate &. Lay)提起的三氯蔗糖(蔗糖素)“337调查”案件终审裁决再次被推后,这已是该案件第4次被推后。
  案件主要被告方之一,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所长王三永表示,“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迟迟未能作出终裁判决,导致我们的专利权无法实行。ITC将终裁无休止地延期,对被诉企业来说很不公平。”
  广东省外经贸厅副厅长黄永智对记者强调,“‘337条款’已成为在美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高端商品进入美国市场,造成市场垄断合理化的有效手段。我国有关方面应对此高度警惕,积极应对。”
  外贸业界对世界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风气将进一步加剧普遍表示担心。近期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鉴于美国在世界贸易中的龙头地位,不排除其他国家纷纷跟进。
  作为上述案件主办律师,Gary Hnath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法律程序上,推迟是被允许的,但这样程序的设定并不合理,因为不宣判即案件未能结案,“被告企业的一切合法权利均无法执行”。
  鉴于本案的初裁对我国企业十分有利,王三永等专家和业界对终裁非常期待——如果判决有利于我国蔗糖素精细工业,可令目前只占当地市场20%份额的中国产蔗糖素,凭其价格优势在5年后获得超过80%的世界市场份额。
  高新产品遭遇贸易壁垒
  王三永说。在“337调查”期间,截至2009年2月,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支付的各种诉讼费用累计超过2000万元,远远超过了预期值。
  王三永表示,由于牵涉诉讼,蔗糖素出口价格从2006年的2400元/吨直落到1200元/吨,企业的流动资金十分紧张。“由于‘337调查’,我们的专利权无法实行,又被美国进口商乘机压价,其中的损失无法估量。”王三永说。
  相对针对大宗贸易商品的反倾销,美国特有的贸易壁垒“337调查”针对拥有知识产权、新兴的高新商品。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针对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进行调查和裁决。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是继泰莱之后,全球第二家掌握商业化生产技术的蔗糖素企业。
  目前,美国泰莱公司拥有世界精细工业垄断地位。目前其蔗糖素产品被广泛用于无糖饮料、无糖零食和咖啡糖等糖类高端领域,占据该产业全球市场的95%以上。其在美洲、欧洲、东南亚等地区拥有50多个生产工厂,2007年销售额约34亿欧元。相比之下,被诉的12家中国企业的产量加起来,不到泰莱公司产量的2%,双方实力悬殊。
  但2007年4月,泰莱公司向ITC发起针对中国3家制造企业和中外经销商等25家单位的“337调查”。调查内容为被告企业侵犯了泰莱的5项生产性专利,并向ITC提出了签发永久排除令的救济措施。
  王三永对记者表示,三氯蔗糖(蔗糖素)是新一代无热量甜味剂。泰莱公司最先研制成功,但近两年来中国企业也在该产业上取得了突破,对欧美市场的出口额有长足增长。
  “我们的生产工艺与泰莱公司的专利技术并不相同,属于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诉讼发起第二天就召集我们开会研究对策,这让我们(对裁决)充满了信心。”王三永对表示。
  广东省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解释认为,“337调查”已经成为跨国垄断企业针对新兴经济体高科技企业、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有力武器,跨国公司巨头利用专利遏制这些企业的竞争力,目标就是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中国成“337条款”最大受害国
  事实上,上世纪80年代的日本、90年代的台湾,这些当时正值新兴起、由简单的承接加工贸易转向自主创新的技术研发的国家和地区都曾遭遇过类似情况。
  珠三角大量港台企业家对“337调查”十分熟悉,他们认为,“‘337调查’就是企图阻止新兴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长期保持这些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
  “长期以来,这个行业里只有一个老大,就是泰莱公司,但泰莱还是非常敏感,看到中国企业起来了,他们显然不希望垄断地位受到冲击。”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副所长李春荣表示。
  如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要求美国海关禁止该类产品的进口,这样就可以让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不能进入美国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据统计,“337调查”案件被告胜诉率不到10%。在实际操作中,“337调查”被广泛运用于大型企业维护其垄断地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认为,“337调查案”被国际贸易专家认为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被“337调查”制裁的对象不仅针对某项产品,更有可能涉及整个行业,此外,“337调查”能在国外企业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相比之下,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备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而“337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最致命的打击是,被列为被告的企业如不应诉,将可能导致ITC下“全面禁止进口令”,这将殃及生产同类产品但未被列为被告的中国企业。换言之,整个国家的产品都将失去对美国出口的资格。
  而据国家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从1996年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开始,在美企业对中国至今提起了超过50起调查案。
  陈立鹏对记者强调说,“我国已成为10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企业正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受害者。”
  “泰莱公司在此次诉讼中新提出的专利有些根本不成立,但如中国企业不应诉,这些无效专利就成为有效专利。而如应诉,由于司法程序设计原因,应诉工作量大、时间长,经济损失也很大。”陈立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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