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行政法的特征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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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某些部分又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要制定一部如同刑法典、民法典那样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数量多
  不仅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可以制定行政法,而且有权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法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税务管理、公安管理、民政管理到卫生管理、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这是由现代行政发展的特点决定的。现代行政已不限于治安、国防、税收、财政、外交等领域,而且还扩展到工商、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妇女、儿童保障、社会福利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因此,行政法在其内容上呈现出广泛性。
  (2)行政法易于变动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行政法规范中,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具体规范的稳定性相对于行政法律的稳定性要差得多。
  (3)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两个组成部分。行政实体法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实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法主要体现为保障实体的职权和职责、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侧重体现为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目标而作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行政法理论界依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形成的某种程度上的共识。注册税务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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